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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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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組織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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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健 行 登 山 會 章 程
 
中華民國62年06月02日成立大會訂定
中華民國64年.66年.70年.72年.74年.79年.81年.修正通過十次
中華民國84年07月30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88年08月01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5年03月18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7年03月29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04月01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03月18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 
第一章 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「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「CHINESE TAIPEI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」。
第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,以推廣國內、外健行、登山及越野運動,研究登山學術,提倡全民體育、慈善公益活動及環境保護為宗旨之體育團體。
第三條:本會為國際山岳聯盟(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limbing & Mountaineering Federation, UIAA)、
亞洲山岳聯盟(英文名稱Union Asian Alpine Association, UAAA)、
國際體適能全民運動協會(英文名稱The Associational For International Sport for All, TAFISA)、
亞洲體適能全民運動協會(英文名稱Asiania Sport For All Association, ASFAA)會員。
第四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。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。
第五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其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並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設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。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廣國內、外健行、登山及越野活動等全民運動、休閒相關事項。
二、審查並輔導分支會設立事項。
  三、關於登山技術、嚮導訓練與資格檢定、授證及管理;建立登山運動人才資料庫,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相關事項。
四、登山健行意外事故之預防、宣導及搜救相關工作。
五、健行、登山及越野路線之探勘及淨山運動、低碳登山之宣導等事項。
六、協助相關單位、社團健行登山等事項。
七、辦理登山科學研究及登山學術、文化書刊之出版發行相關事項。
八、接受政府或他人委託辦理登山健行相關公益、慈善活動事項。
九、推動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活動。
十、推行附屬事業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團體會員:凡各機關、學校、團體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,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;各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(其推派代表人數依總會員人數比例)。
二、個人會員:凡本國國民年滿十八歲,贊同本會宗旨,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。外籍人士願遵守本國法令及本會章程者,得申請為本會外籍會員,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學生憑證(每年需驗證一次)無年齡限制,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,若未滿十八歲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贊助會員:一次捐款四十年常年會費之金額以上者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榮譽會員:對推廣國內、外健行登山及越野運動,研究登山學術,提倡全民體育、登山環保等有特殊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惟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。
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,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九條: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會員(會員代表)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 
第 十二 條:會員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。除其未具理監事或工作人員資格者,於聲明書達到本(總)會時即生效外,其餘應於書面敘明理由,送理事會審定確認。
            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 
第三章 組織 及 職權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教育部許可後,函請內政部備查後行之。
第十四 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(學生會員享優惠)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不動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及購置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本會之合併與分立。
九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,監事九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並以得票次多數之十人為候補理事,三人為候補監事,遇有理事、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中長期發展計畫,並據以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
第十七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得指定常務理事或理事五人以內出任副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(可依程序成立主席團)、常務理事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常務理事無法互推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時,依法令、章程、會員大會決議、理事會決議,以集會方式執行理事會職權。
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,得請內政部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。
第十八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
第十九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,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。常務監事無法互推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。監事會召集人、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。常務監事會於監事會休會時,依法令、章程、會員大會決議、監事會決議,以集會方式行使監事會職權。
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,得請內政部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。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理事長(會長)、理事、監事如有異動,應於三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後,送請內政部備查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秘書長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。並應報內政部及教育部備查。其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本會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秘書長遴選經理事長核定,報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,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應依業務性質需要成立各種委員會、小組等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報經教育部及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其委員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榮譽理事長、榮譽副理事長、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。
 
第四章 會 議
第二十五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因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得於開會前一日送達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。
第二十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: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並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及不動產之設定負擔及購置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
六、本會之合併與分立。
七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;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常務理事會、常務監事會得隨時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。以上各會議除臨時會議外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會議之決議各以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:理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常務理、監事應出席常務理、監事會議;不得委託出席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經會員大會決議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五章 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
二、常年會費;分個人會費及團體會費。
三、事業費
四、會員捐款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
七、其他收入
設分級組織者,下級團體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每年依法定時間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,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內政部及教育部核備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內政部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三十四條:自八十九年度起,本會舊會員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依下列方式繳清:
一、未預繳會費者,繳交全年常年會費。
  二、預繳會費尚餘三個月以下者,補繳常年會費四分之三。預繳會費尚餘三個月以上,六個月以下者,補繳常年會費二分之一。
  三、預繳會費尚餘六個月以上,九個月以下者,補繳常年會費四分之一。
  四、預繳會費尚餘九個月以上者,該年度毋庸補繳。新會員於前半年入會者,繳交全年常年會費,其於後半年入會者,繳交半年常年會費。第七條第三、四、五款所列會員,免繳常年會費。
第六章 附 則
第三十五條:本會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時,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。
第三十六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之訂定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教育部許可及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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